答:基于你的提问,我想你问的是,是否有法律对区域中心使用外籍投资人的投资款项进行约束或规定。法律规定一个合格的移民申请人来到美国的目的是设立一个自己已投入最低要求投资额的企业。这里有两个重点因素。一是投资必须在一个新的企业,二是投资人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另外,设立的新企业必须为美国经济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法律将合格的投资项目从各式各样的投资模式中区分出来。那些没有法律规定要素的投资模式,必然不是合格的EB-5投资移民项目.
你的问题中涉及区域中心的项目,即表示项目是独立于区域中心的商业主体。投资项目在书面上对投资人给予承诺,在信托账户里的投资款项将用于该投资项目。如果投资款并没有用于投资项目,这将导致违约。投资款没有真正投入项目,外籍投资者将不符合获得绿卡的条件。
如果投资的对象是区域中心,那么回答又有所不同了。区域中心作为独立的商业主体可以做出投资行为,亦可能出现亏损,因为法律规定投资必须要有风险性存在。如果区域中心不是独立的商业主体,其做出的投资就不符合EB-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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